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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黃富信
被 告 林小涵
包景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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