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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家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萬7,551元【計算式:771162(本金)+6085(至起訴前一天之利息)+304(至起訴前一天之違約金)=77755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7,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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