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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8號
原告黃蘭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AGOGO聖巴克禮竉物美容學院即江冠葶、王靖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2日
書記官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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