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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63號
原 告 陳宥瑋
被 告 彭俊瑚
陳威成
楊麗娟
陳珊瑩
受 告 知
訴 訟 人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萬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請分割兩造(除被告陳威成、楊麗娟、陳珊瑩外)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兩造共有坐落同段928地號土地(以下均逕以地號稱之),而依原告所提上開土地最新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2,040元【計算式:(927地號土地面積29.87㎡×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928地號土地面積3,327㎡×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700元/㎡×原告權利範圍1/20)=852,0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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