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86,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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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6號
原 告 AB000-B000000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政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6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未附起訴狀繕本,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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