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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0號
原 告 鼎鑫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繼堯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
理 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1萬4,000元,是本見訴訟標的金額為71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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