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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告陳建璂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5日
書記官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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