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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0號
原 告 鄧伊婷
訴訟代理人 李怡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家羽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萬0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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