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626,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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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6號
原告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宗鼎、許家豪、邱志平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6,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 7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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