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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益盛
原 告 億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覲辰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各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所示,應徵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審裁判費。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萬峰通運有限公司 160萬元 16,840元 2 億豐通運有限公司 160萬元 16,840元 (以下空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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