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65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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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2號
原告崴凱生命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高政賢
訴訟代理人繆昕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容榕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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