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嘉偉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8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4067元,應繳裁判費8,4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