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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4號
原 告 蔣敏洲
原告與被告陳忠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2,266,21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66,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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