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56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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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61號
原 告 洪佳瑀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耀國、馮淑茹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1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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