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19,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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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9號
原 告 王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繁伸等46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所列被告林美惠已於起訴前亡故,原告應提出被繼承人林美惠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

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二、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全部被告姓名及地址後,請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當事人欄,並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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