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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黃秋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31,557元,及其中89,120元自民國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03%計算之利息,及其中501,883元自113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6%計算之利息。
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32,817元(631,557元+220元+1,040元=632,817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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