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紀大維
送達代收人 張淳蒸
被 告 楊元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元浩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即聲明二部分),若獲得勝訴判決可得享有客觀利益價額為何?
二、請提出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000巷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影本1件,並提出系爭房屋最新房屋稅籍證明書1件(請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或提出系爭房屋112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影本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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