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50,202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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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0號
原 告 陳墻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秋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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