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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3號
原 告 黃莉燁
訴訟代理人 楊許惠琪
孫首功
當事人(被告謝孟勳)請求遷讓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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