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黃展英
訴訟代理人 沈川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翊瑄、鍾婕恩、劉俐均、林永成、漳怡妏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0,0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