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70,2024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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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原 告 翔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菁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敏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萬1134元,應繳裁判費1萬9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93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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