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71,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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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被 告 陳雅菁即高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46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9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3年5月2日星期四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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