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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4號
原 告 王淯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韓瑜(HUANG HAN-YU)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3,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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