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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3號
原 告 黃林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合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萬7,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7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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