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944,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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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4號
原 告 源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恒碩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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