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948,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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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黃郁宸
周恆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經核原告黃郁宸、周恆光請求被告各應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30萬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黃郁宸、周恆光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3,2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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