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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彭達泉
上當事人與林敬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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