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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周金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健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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