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5號
原 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被 告 陳縵筑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2,500元(45x45000x1/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