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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程
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原告於起訴狀首頁記載被告2為「君品實業股份公司」,與訴之聲明第2項「君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名稱不符(本院卷第9頁),另於起訴狀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記載為「君品實業有限公司」(本院卷第11、13頁),請確認被告2之公司正確完整名稱為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
㈡又原告就被告1「君容實業有限公司」及被告2「君品實業股份公司」之營業址均記載為「臺中市○區○○路0○000號19樓」,與原告之營業址相同,然原告未提出相關證據表明上開被告之營業址確設於上址,顯與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不符,致起訴狀有法定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起訴補正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確認被告2之公司名稱全銜。
2 查報被告「君容實業有限公司」、「君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據以更正被告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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