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被告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丙男(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13日113年度訴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 日
書記官陳科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