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2109,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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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9號
原 告 易昌運
被 告 游明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577號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並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項裁定已於113年7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在卷足憑。

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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