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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號
原 告 郭玉聰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律師
被 告 朱俊宇
許涵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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