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朱家慧
訴訟代理人 羅泳姗律師
被 告 林奕綸
訴訟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被 告 王雅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王雅鈞具狀稱其未收受開庭通知及原告聲請調查證據之事實,聲請再開審判期日等語,為維護被告王雅鈞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原告所提113年3月6日準備1狀繕本業經送達被告王雅鈞花蓮市戶籍址,請被告王雅鈞注意;
另請被告王雅鈞即具狀陳報現住地或指定送達代收人,或即來聲請閱卷;
如有答辯,請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繕本逕寄原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