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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2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江漢傑
被 告 金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江一修即江政修
林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林欣蓓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事實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金道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道公司)分別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109年4月27日、110年10月20日向伊借貸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下稱第一筆借款)、400萬元(下稱第二筆借款)、300萬元(下稱第三筆借款)共3筆款項(下合稱系爭借款),另由被告江一修即江政修、林欣蓓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書及連帶保證書。
兩造就系爭第一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18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08%計算,目前年息為3.673%;
系爭第二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4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7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計算,目前年息為2.595%;
就系爭第三筆借款,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利息於110年10月20日至111年6月30日期間,按年息1.5%固定計息,再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10月20日止,按原告銀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1.005%計算,目前年息為2.598%,同時約定如附表所示之違約金。
然被告自112年11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各本息未清償,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之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金道公司及江一修對於本件原告之請求同意,而被告林欣蓓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變更借據契約、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表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至第50頁),並經本院核閱原本屬實。
被告江一修(兼被告金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卷第104頁)。
而被告林欣蓓已於相當期間受合法之通知後,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依前揭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又系爭借款已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997,631元 236,043元 自11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61,588元 自112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673%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007,086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5%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2,265,867元 443,425元 自112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822,442元 自112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8%計算之利息。
自112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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