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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17號
原 告 王榛鈴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王子萍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依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建物部分則稱系爭建物),應有部分各為2分之1。
因兩造迄今無法就系爭房地為協議分割,且兩造又無不為分割之約定,系爭房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為裁判分割。
又因系爭建物為獨棟建築物,顯然無法採取原物分割方式,亦不符經濟效用,應以變價分割為適當等語。
㈡並聲明: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各自應有部分2分之1為分配。
二、被告則以:兩造共同繼承系爭房地後,原告未曾與被告進行提出任何分割協議。
又被告並不想主動變賣系爭房地,如果要變賣的話,價格必須符合市場行情等語,資為抗辯。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各為2分之1,系爭房地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復兩造迄今未能以協議定分割之方法等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33-34頁頁),被告亦未爭執,自堪認為真。
是原告訴請分割系爭房地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固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準此,本院即應依共有物之性質,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其使用之狀況、當事人之意願,及分割後之經濟效用等,定分割方法,以符合公平經濟原則,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
查系爭建物為一棟、二層之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有系爭建物登記謄本為憑(見本院卷第35頁),且系爭建物之對外出入口僅有一個,構造上無從區隔不同部分等情,亦有系爭建物現場照片為證,並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58、71、86頁),均堪認為真,則顯然難以就系爭建物為原物分割;
而系爭建物坐落系爭土地上,使用上具有不可分性,故本件就系爭房地土地之分割方法,以原物分割方式顯有困難。
本院審酌原告主張系爭房地以變價分割為適當,被告則未提出其他具體之方割方案,並考量為發揮系爭房地之最高經濟利用價值,採公開拍賣良性公平之競價方式,兩造能分配之金額可能因而增加,且共有人若有意買回,亦有依法行使優先承買之權利(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參照),應屬對兩造最適當有利之分割方案。
從而,依系爭房地性質、經濟效用、兩造之利益、共有人意願及公平性等一切情形,本院認為將兩造共有系爭房地予以變價分割,將所得價金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各2分之1予以分配,應屬適當及公平。
四、綜上所述,本院認原告方案應屬妥適,並符合公平,爰依原告分割方案,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為共有物分割事件,在性質上並無訟爭性,縱令兩造互易其地位,裁判結果仍無不同,故由被告負擔全部費用,顯有失公平,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
土地部分 地號 面積 應有部分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78平方公尺 原告2分之1 被告2分之1 建物部分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築面積(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門牌號碼 建物面積 臺中市○○區○○段00○號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層數2層 總面積90 層次面積: 一層50.50 二層39.50 原告2分之1 被告2分之1 臺中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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