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訴,936,202404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郭吏容
訴訟代理人 劉光燿律師
被 告 佑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舒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債務,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636號裁定命原告補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400元,應於收受該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此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13年3月1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此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