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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鈞
原 告 楊于儀
被 告 屹宣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國榮
被 告 李居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萬9,8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年度台抗字第45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如附表「執票人」欄所示被告持有之「發票日、票面金額、票據號碼」欄所示本票(下合稱系爭本票),對附表「發票人」欄所示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㈡如附表「執票人」欄所示被告應返還系爭本票予「發票人」欄所示原告。
經核,原告上開聲明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確認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併請求返還系爭本票,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本票金額新臺幣(下同)9,974萬5,000元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974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萬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表(民國;單位:新臺幣):
編號 本票裁定案號 執票人 發票人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8號 屹宣公司 聖僑公司、陳柏鈞、楊于儀 112年10月30日 未載 250萬元 無 2 112年10月31日 未載 222萬5,000元 無 3 112年11月29日 未載 350萬元 000000000 4 112年12月6日 未載 150萬元 000000000 5 112年12月11日 未載 250萬元 000000000 6 112年12月13日 未載 250萬元 000000000 7 112年12月20日 未載 250萬元 000000000 8 112年12月25日 未載 150萬元 000000000 9 112年12月27日 未載 25萬元 000000000 10 113年1月2日 未載 100萬元 000000000 11 113年1月3日 未載 420萬元 000000000 12 113年1月10日 未載 300萬元 000000000 13 113年1月17日 未載 300萬元 000000000 14 113年2月7日 未載 160萬元 000000000 15 113年度司票字第2319號 屹宣公司 陳柏鈞、楊于儀 112年10月4日 未載 1,000萬元 無 16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0號 李居庭 陳柏鈞、楊于儀 112年11月22日 未載 600萬元 000000000 17 112年11月20日 未載 350萬元 000000000 18 112年11月13日 未載 110萬元 0000000 19 112年11月10日 未載 420萬元 0000000 20 112年11月2日 未載 560萬元 無 21 112年10月11日 未載 1,000萬元 無 22 113年度司票字第2321號 李國榮 陳柏鈞、楊于儀 112年10月3日 未載 177萬元 無 23 112年10月16日 未載 246萬元 無 24 112年10月16日 未載 275萬元 無 25 112年10月17日 未載 100萬元 無 26 112年10月18日 未載 925萬元 無 27 112年10月23日 未載 160萬元 無 28 112年11月8日 未載 87萬元 無 29 112年11月8日 未載 87萬元 無 30 112年10月11日 未載 300萬元 無 31 112年11月20日 未載 400萬元 無 合計 9,974萬5,000元 備註 原告之起訴狀附表誤載編號15之發票人為聖僑公司、陳柏鈞、楊于儀;
編號16之發票日為112年11月20日;
編號21之發票日為1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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