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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05號
原 告 蔡明花
被 告 蒲建宇
蒲蔡榮
蒲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5/3010)及其上同段217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號3樓之1房屋,權利範圍:全部)、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6/10000)及其上同段2962建號建物(即門牌臺中市○區○○路000巷0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而依本院調取前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卷內上開不動產最新公告土地現值資料、房屋稅籍證明書(見該卷第653至667、677、683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3,803元【計算式:301㎡×375/3,010×55,293元/㎡+176,500元+562㎡×106/10,000×58,839元/㎡+53,300元=2,653,8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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