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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原 告 坤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樹棣
代 理 人 李東洲
被 告 食在好味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舜鵬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附表二所查報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4,3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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