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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原 告 成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新發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被 告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1,032元。
惟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國112年11月29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於113年4月18日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包含原告請求之起訴前所生利息,其價額如附表所示,共計12,409,8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1,20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21,032元,尚應補繳176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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