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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 告 寬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凱
代 理 人 何金陞律師
被 告 何耀仁
當事人間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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