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除,233,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3號
聲請人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江阿文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提單號碼
提領公司
種類
提單簽發日
張數
提單貨物
履行地
001
CMA CGM S.A.
ABQ0000000
佳汶精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海運提單
BILL OF LANDING

2018.08.21
3
(即1式3份)
品名:Sesameseeds
件數:3 containers73670kg
臺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