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除,234,2024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4號
聲請人戴秋燕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234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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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陳彥旭
臺中市后里區農會
113年2月5日
162,000元
A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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