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7號
聲請人佛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邱振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支票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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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負責人 | (新臺幣) | |||||
001 | 富璟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蔡仁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台中公益分行 | 113年4月10日 | 97,062元 | BE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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