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請人蘭波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黃世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支票附表: | ||||||
編號 |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備考 |
暨負責人 | (新臺幣) | |||||
001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許岳弘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沙鹿分行 | 112年12月11日 | 290,000元 | EZ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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