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40號
聲請人廖銘賢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國聖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游語涵
股票附表: | |||||
編號 |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張數 | 股數 | 備考 |
001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104-ND-0000000-0 | 1 | 1000 | |
002 |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095-NX-0000000-0 | 1 | 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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