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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
上 訴 人 豐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83年度重訴字第23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8,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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