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85,重訴,413,202302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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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抗 告 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文忠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85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抗告人於民國112年2月16日、112年2月17日提出「民事請給閱卷後5日內陳報狀」等,核係對於民國112年2月2日本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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