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保險字第33號
上訴人即原告 蘇黃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
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